剪貼簿01

這是今天早上收到的10086發送過來的短信, 粗略一看, 這只是一個活動, 我所理解的意思是, 就是轉發轉發信有話費送, 相當於QQ上那些邪惡的轉發信了恩, 不過區別是這個是官方版.

其實仔細一想, 為甚麼短信轉發送話費能在技術上解決, 我這裡只想到一個原因, 就是中國移動會記錄客戶的短信內容且進行處理.

其實移動紀錄短信內容已經是公開的秘密, 早幾年我就見過一個全球通朋友在服務廳通過自動終端打印話費請單, 裡面包含了每一條發出去的短信的內容.(現在估計是沒有了吧, 如果有全球通朋友請去研究一下)

既然全球通的短信內容會記錄, 那麼其他客戶也應該不能避免, 從之前我所見到的那樣, 調閱出近幾個月的短信紀錄應該是很簡單的事情. 那麼如果09年網絡言論監控會按照傳說那樣監控整年的話, 一旦發生類似PX事件, 以短信形式向外界發送的一切內容很可能就會受到跟蹤和監視, 這個也是我所擔心的地方.

和諧社會和諧社會, 我還是.cn域名呢.

 

草莓周刊 ( http://memedia.cn ) ,一个面向于草根媒体的创作平台,近日发现正式被墙了。奇怪的是此次封锁仅仅是IP屏蔽,对于在国内注册的域名居然不收回,真是令人非常奇怪。

TOR吧

 

其实这是一个很早就有的技巧,但以前使用国外空间的朋友并不多,所以没有普及开来。随着越来越多的用户购买了Dreamhost、Hostmonster 等国外空间,SSH的强大特性逐渐凸显出来。使用SSH,我们不仅可以通过命令操作实现更多的功能,根据其端口转发的特性,还可以利用Putty这个开源 的SSH客户端建立一个独立通道,实现加密的互联网代理访问。

操作步骤如下:

 

    1. 首先需要有一个国外主机的帐号和SSH访问权限(国内的不行,大家都知道为什么)。

2. 到官方下载Putty完整客户端,仅有putty.exe 这一个文件不行,因为需要用到plink.exe 这个 putty 的命令符程序。

3. 新建一个文件,写入以下内容,另存为.bat批处理文件,并放在Putty的安装目录内。

    @echo off
goto start
:start
cls
color 1f
echo.
echo SSH Proxy 启动程序
echo.
plink -N Username@localhost -pw Password -D 127.0.0.1:1080

请将Username Localhost Password三处改为您自己登陆服务器的用户名、服务器地址和密码。

4. 执行这个批处理文件,保持其窗口开启,一旦关闭代理便失效。代理服务器地址为:127.0.0.1:1080,使Socks5协议的代理,也可以更改为需要的端口。需要使用时请将相关信息正确部署至浏览器、即时通信软件内。

5. 开始使用!

 

搞了一整天。。终于从GFW手中抢回来了。。

好在数据都在。新的BLOG系统使用Bo-BLOG内核,响应速度大为提升!当然空间又慢了

希望大家继续支持~

 

base64加密了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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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de]

 

原文

三、作个人网站=学雷锋?
 
长期以来,大多数个人网站都*付费广告条过日子。新法规的颁布,把站主们的最后一点赢利希望也击得粉碎。   

从2001年5月1日开始,北京将施行《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五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他人设计、制作、发布网络广告的应当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广告经营登记,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后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他人设计、制作、发布网络广告。在网站发布自己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其广告所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符合本企业经营范围。"也就是说,对于非经营性的个人主页,从此不得为他人发布广告,按照《办法》的解释,现在互联网上充斥的付费广告条自然也包括在内。"   

呜呼,别了,广告条;别了,个人网站的赢利希望!你想做个人网站吗,就当是学雷锋吧!   

中谈到个人网站不能私自放任何的广告,那么问:google adsense呢?合法么?

这牵扯到一个很大的问题是,究竟google 广告合不合法?

那位大大解释一下??

 

  我的“投石问路”博客(http://www.zousuper.cn)昨天下午(7月17日)被封了。据投石问路博客的虚拟空间提供商上海有孚网络客服的关闭服务说明,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是在昨天下午四点半打电话通知该公司关闭我的这个博客的,我一开始是以为某篇文章出了问题,踩到了“3T禁区”(天安门、台湾、西藏),像往常一样,我问客服是哪篇文章出了问题,客服说,通信管理局的人也没有说明理由,只是留了个电话号码,让我自己打过去。我不相信会有不说明理由的查封,反复问了客服同一句话:“真的没有说明理由?真的?”得到数次肯定的回答后,感到这次事情不简单。

  “投石问路”博客是一个非常杂的博客,除了IT、互联网的内容我发表在“与G共舞” 外,其余内容我都会在“投石问路”发表,里面有游记、有好玩的事情、有转载来的各种观点和评论文章;凡是自己身边看到了什么、想到了什么或者网上看到些好的文章和图片,我都会往里面扔。当然,我不否认,这其中有些文章是比较冒进的,但是,两次通知我删除文章时(分别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和“公安局” 的人。前者直接打电话给我,后者是通过有孚网络通知的。),我都会诚惶诚恐地按照要求删除文章,生怕伤了他们那颗火红的“又好又快”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美好心灵。但是这次,不是要求删除文章,是因为什么呢?

  今天一整天,我一直在拨打63905098这个电话,不是没人接,就是忙音。下午三点,终于有人接听后,我向他叙述了我博客的事情,并询问我的博客到底哪篇文章出了事情,他竟然这么对我说:

  “哦,我们这里是办理专项许可证的(原来是一‘办证’的~),你个人怎么可以办博客呢?!你被封掉是因为你没有事先办理专项许可证(他说的是一个专业术语,好像是‘前置办理’,没记下来)。”

  我怕他误解我的博客是像牛博网那样开放注册的“博客”,急忙说:“我的博客是个人博客,不是论坛,不是开放注册的,只有我一个人可以发布文章……”

  他立刻打断我说:“这就更不能够做了,博客和论坛一样的,凡是博客、论坛、电子公告栏、聊天室这些,都是需要到我们这来专项审批的,不批准就不能够开放。”

  我急着想要让博客重新开放,就问:“那我过来登记一下,马上就可以开放了,是吗?”

  “也不行,现在在‘专项整治’,要等过过一段时间才开始审批,现在不开放审批,而且你这样的情况也肯定不会被批准的,你的博客有负责人吗?(我说‘我自己 ’),你不可能24小时都监控着评论帖子的嘛~”言下之意就是:独立域名的个人博客是不可能被批准的——按照我的理解,这句话的意思是:独立域名的个人博客全部都是违法的。

  在大家的概念中其实有一个误区:办论坛只需要去信息产业部的备案网站登记一下就行了,其实不然。按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想要办论坛,是需要去当地通信管理局登记备案的,我去年办过一个论坛(淘奇社区),为了让自己做一个合法公民,曾经打电话询问过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的有关人员,他们说,你这样的情况肯定是不会被审批通过的,办论坛需要至少两个联系人登记,并且要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去审查帖子……

  当我问道:“那么我如何申诉呢?”通管局的人愣了下(看来他并没有想到会有人就此投诉),问了身边的人后,才说:“你可以打总机找市场监管科。”

  明天我将亲自去位于人民广场电信世界的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质问此事,大家祝我好运吧!(如果我没有安全回来,记得要营救我,呵呵^-^)
[/qoute]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8号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日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保障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以及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和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是指设置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为互联网用户发送、接收互联网电子邮件提供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公民使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

第四条 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应当事先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依法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

第五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等电信业务提供者,不得为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

第六条 国家对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的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实行登记管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邮件服务器开通前二十日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所使用的IP地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登记。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拟变更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建设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系统,关闭电子邮件服务器匿名转发功能,并加强电子邮件服务系统的安全管理,发现网络安全漏洞后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服务,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和使用规则。

第九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负有保密的义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使用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资料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经其电子邮件服务器发送或者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的发送或者接收时间、发送者和接收者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及IP地址。上述记录应当保存六十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电子邮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禁止的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授权利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二)将采用在线自动收集、字母或者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用于出售、共享、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发送或者委托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的行为:

(一)故意隐匿或者伪造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封信息;

(二)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三)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时,未在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前部注明“广告”或者“AD”字样。

第十四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接收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后,拒绝继续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者应当停止发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发送者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应当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联系方式,包括发送者的电子邮件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在30日内有效。

第十五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受理用户对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并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举报方式。

第十六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处理用户举报:

(一)发现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明显含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其他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设立的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报告;

(三)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涉及本单位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或处理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调查结果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或者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报告。

第十七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依照信息产业部制定的工作制度和流程开展以下工作:

(一)受理有关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

(二)协助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认定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是否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并协助追查相关责任人;

(三)协助国家有关机关追查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责任人。

第十八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国家有关机关和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义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等电信业务提供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予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是指由一个用户名与一个互联网域名共同构成的、可据此向互联网电子邮件用户发送电子邮件的全球唯一性的终点标识。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封信息是指附加在互联网电子邮件上,用于标识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者、接收者和传递路由等反映互联网电子邮件来源、终点和传递过程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是指附加在互联网电子邮件上,用于标识互联网电子邮件内容主题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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